【中国故事】“太子”与“狸猫”之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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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九名,王恩慧
前言
“抄袭”、“剽窃”、“融梗”,谈及这些词语会使我们联想到当今一些瞒心昧己的作家,将原创作家多年的创作心血改头换面,拼凑成“自己的作品“以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是他们惯常的做法。近年来影视文化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行业内外要求严厉打击剽窃作家和编剧的呼声日益高涨。2014年琼瑶以于正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于正告上法庭,诉称于正作为编剧的古装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其早期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本案在影视文化行业中一度掀起了巨大风波,由于涉案双方都是公众视野下知名的作家和编剧,双方矛盾的激化和诉讼场上的对决备受瞩目。琼瑶是否是《梅花烙》的著作权人?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否侵害了《梅花烙》的著作权?作为共同被告的四个联合出品公司是否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了解本案背景和对比两部侵权作品后,琼瑶阿姨的维权之路睹始知终。
一、顶级作家与人气编剧“官场相逢”
1.1 言情鼻祖——琼瑶
琼瑶,本名陈喆,中国当代作家、编剧、影视制作人。琼瑶的爱情小说和金庸的武侠小说曾是中国最典型的通俗文学代表。20世纪80年代琼瑶的言情小说传入中国大陆,霎时间整个中国出现了经久不衰的“琼瑶热”,并且琼瑶的众多文学作品也以改编成影视作品的形式传入公众视野,像《还珠格格》、《情深深雨濛濛》等以爱情为主旋律的浪漫琼瑶剧,在70、80、90甚至00一代人的心中有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该剧本虽未以纸质形式公开发表,但其内容与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首播的电视剧《梅花烙》高度一致。琼瑶于1993年6月30日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撰写小说《梅花烙》,并于1993年9月15日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古装剧《梅花烙》是琼瑶原著《梅花三弄》的第一部,该剧是一部以爱情为主线的古装剧,剧中男主和女主之间的爱而不能,将爱情的缠绵与悲戚刻画的淋漓尽致,“问世间情为何物,只叫人生死相许”!但于正后期创作的古装剧作品《宫锁连城》中的剧情却与该剧本中肩头印记、偷龙转凤、换位男女主萌生情愫、公主插足爱情线等显著情节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度,新剧播出后,琼瑶以于正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将于正告上了法庭。
1.2 热剧“生产商”——于正
于正,本名余征,影视编剧、制片人。于正的影视作品主打古装剧,2010年因制作古装剧《美人心计》而初露锋芒,2011年凭借作品《宫锁心玉》而一举成名,并获得第16届亚洲电视大奖赛亚洲最佳编剧奖,2018年其作为总制片人的作品《延禧攻略》一剧更成为了2018年谷歌全球电视剧热搜榜冠军。[1]于正在古装剧影视行业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为何他在影视文化这一圈子中却被定义为一个颇具争议的人物呢?问题的导火索要从2014年琼瑶一纸诉状将于正告上法庭说起,于正在2014年4月8日公开发表其撰写的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内容高度一致,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长达63集,于正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高达1260万元。2014年5月27日琼瑶诉称于正的新剧《宫锁连城》侵犯了其旧作《梅花烙》的著作权。案件在行业内外都引发了不小的轰动,于正众多影视作品的原创性在案发后也颇具争议,例如其作品《锁清秋》被质疑抄袭香港的影视作品《恨锁金瓶》;其热播剧《宫》被质疑涉嫌抄袭《流星花园》,据此网友戏谑的称《宫》为“现代版的《流星花园》”;于正于2021年7月上映的新剧《玉楼春》也被质疑是否存在“碰瓷红楼梦”的嫌疑,从此于正便被冠上了“抄袭”、“融梗”的头衔。
1.3 联合出品商——“四公司”
本案除关系到琼瑶和于正两个自然人外,电视剧的联合出品商也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电视剧《宫锁连城》是由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四公司作为联合出品公司联合出品的电视剧。其中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剧本研发,影视剧投资、制作以及艺人经纪、宣传为一体的影视文化公司,本案当事人于正是该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之一。作为编剧、制片人的于正在制作电视剧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公司联合出品,并且由自己经纪公司的艺人参演电视剧,既能够获取个人和公司的收益又能够捧红本公司的艺人可谓“一举三得”。关于本剧各联合出品公司之间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许可费不低于每集180万元,四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许可使用费现有收益已达上亿元。
电视剧由多方联合出品越来越成为影视行业的常态,众影视公司、播出平台与艺人原本就是唇齿相依的利益共同体,而由多家公司联合出品一部大型电视剧的做法无疑是利大于弊的,一部影视作品的背后有多家出品公司早已司空见惯。现如今大型电视剧的制作成本呈现出逐年攀升的态势,近年来影视剧的制作费用不仅仅只是“上亿”,动辄几亿的“大制作”屡见不鲜,如此巨额的制作费用需要有更多的投资商来多方出资共担风险。此外,视频网站作为出品方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一些具有能力的编剧、导演、演员也开始成立自己的影视公司参与影视作品的投资制作,本案当事人于正也是作为东阳欢娱影视公司的投资人参与涉案作品《宫锁连城》的投资制作。电视剧由多家公司联合出品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还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多公司之间合理的分工协作、彼此之间各司其职能够将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制作、后期发行宣传的工作一贯到底,多方协作所形成的团队凝聚力更能够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共赢效果。如若后期电视剧出现侵权等法律纠纷,各联合出品商也能够共同担责,共担风险。
二、剧情相仿是“故意的侵权”还是“巧合的误伤”
2.1 琼瑶于正“各持己见”
2014年4月15日下午2点,话题#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在微博上掀起轩然大波,不到一个小时该话题迅速占领微博热搜。琼瑶在这封信里控诉了于正新剧《宫锁连城》大量抄袭《梅花烙》的剧情,并列举出多项证据,《宫锁连城》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完全被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琼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觉被侵权之前,琼瑶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于正和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琼瑶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琼瑶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琼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反观于正和四公司,通过其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牟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琼瑶的这封公开信在网上发出后,不到2个小时于正就在自己的微博上对琼瑶的“声讨”做出了回复,于正在回复中并不认同自己对《梅花烙》存在抄袭行为,认为“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
故意还是巧合?侵权还是误伤?法庭之上自见分晓,2014年5月27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于正和四公司侵犯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请求认定五被告侵害了琼瑶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判令被告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款声明;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等诉讼请求。而于正对琼瑶是否属于适格原告即琼瑶是否为《梅花烙》的著作权人提出了质疑,以其不存在接触剧本《梅花烙》的可能、琼瑶主张的侵权桥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由提出抗辩。
2.2 剧情大PK
若想判定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否构成侵权,则必须要对两部电视剧的剧情进行分析对比。
首先,剧本《梅花烙》与剧本《宫锁连城》开头部分剧情梗概如下:《梅花烙》的剧情为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一直没有儿子。在倩柔再度怀胎盼得一男孩时侧福晋的出现使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宫锁连城》的剧情为清朝乾隆年问,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普。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換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遺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通过对两部剧开头部分的对比就可知两部剧具有极高的相似度!
其次,两部剧中男女主人公的爱情发展脉络也具有惊人的相似度《梅花烙》的剧情为,男主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女主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后二人互诉衷肠,私定终身,但却恰逢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宫锁连城》的剧情为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这日来到迎芳闯,调戏女主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泄愤,却被男主恒泰遇見,恒泰在街市上助连城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连城都结下了梁子。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两人并在交往中,情愫暗生。皇上与皇后见恒泰年轻有为,商议将醒黛公主许配恒泰,二人的感情由此陷入危机。由此可见,这两部电视剧不仅仅在开头部分的“偷龙转凤”剧情设置有所雷同,就连男女主的感情线的设计都高度相似!
2.3 法院“一锤定音”
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主张的法律事实进行了举证,针对著作权人身份问题原告方提供了林久愉出具的《声明书》,以证明琼瑶为小说《梅花烙》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提供了两部电视剧的人物关系对比图及相似情节对比表。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向法庭提供拍摄电视剧的相关合同,但几位被告仅向法院提交其内部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未提交编剧合同、电视剧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许可使用合同和信息网络传播许可使用合同等。法院针对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总结了案件焦点,对《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之间的关系、原告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以及侵权主体和责任认定等问题展开了分析和认定,并且对两部电视剧的二十余处的相似情节展开专业的分析对比,对两部剧的逻辑推演关系进行比较,最终得出两部作品高度相似构成侵权的认定结果。2014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处被告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被告四公司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五位被告共计向原告赔偿五百万元。对此判决结果,于正发表声明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8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结果做出后,于正没有拖延履行经济赔偿,但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判决确迟迟不予履行,并且在所参加各类节目各项采访中对琼瑶向其提起诉讼的做法出言不逊予以负面评价。
三、诉讼虽止风波不断
3.1 只赔偿不道歉几分悔过心
经过两审审判法院判决于正败诉,除要求于正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元外,还要求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三年过去了,于正虽然履行了经济赔偿却迟迟不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结果,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所花费的公告费用由于正负担。而于正宁愿支付高达33.6万元的公告费,也不愿早早地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无非以下三点:首先,于正仅作出经济赔偿但矢口否认自己抄袭或许还可以有一点点自己微弱的的立场,但是只要于正一旦做出赔礼道歉那么抄袭行为实锤,所带来的个人利益损失将会更大。其次,仅《宫锁连城》这部剧就有四个联合出品公司,再加上演员的利益、电视台的利益,以及其他于正的众多合作商们的商业利益,都会因于正侵权的道歉行为而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因此与于正相关的其他商业利益方不会允许其认错。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当年于正自己并没有觉得自己哪里有错,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故一直不愿道歉,因为相信只要当事人在主观上能够真心悔过,想要发自肺腑的赔礼道歉,这并不是挂钩利益的众多客观原因所能阻碍的。
抛开法理站在情理的角度来思考,做错了事情给他人造成损害,赔礼道歉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中国人所追求的“理”除了公理外还有情理,现实中许多诉讼的产生,也是因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秉着“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态度而提起的。况且本案的争端发生在公众视野下的知名编剧及人气作家之间,涉及备受瞩目的热播剧侵权问题。因此愈是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下的纠纷,当事人愈想得到真诚的道歉。
3.2 百位编剧联名发声“难兄难弟”走向风口浪尖
谈及文化圈的侵权,郭敬明的著作权侵权事件比于正和琼瑶的侵权纠纷还要更早,也同样在行业范围内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力。早在 2003年就有网站发表文章称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作家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随后庄羽向郭敬明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最终在2005年法院判决郭敬明停止抄袭,赔偿被侵权人庄羽20万元,并报纸上公开道歉。郭敬明和于正二人对于侵权的态度高度一致,他们接受经济上的赔偿但拒绝道歉,拒绝承认自己的过错。而且事后仿佛他们个人的职业生涯并没有因侵权抄袭事件而受到过多的影响,并堂而皇之的以导师、编剧、导演各种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他们不知悔过甚至高调的行事风格也最终迫使业内人士联合发声。2020年12月22日知名编剧宋方金在公众平台上发布标题为《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的文章来联合抵制于正和郭敬明,两批名单共156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声,深度批判了二人的抄袭、不道歉、贩卖成功学等行为。文章运用言语十分犀利,批评的丝毫不留情面。被行业内的众多同行在公众平台上联名点名批评,迫于这样巨大的压力,12月31日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郭敬明和于正在新浪微博平台相继发文对自己先前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且态度恳切真诚,据此二人的侵权风波才暂告段落,而庄羽和琼瑶二人也终于等来了迟到多年的道歉。就像琼瑶对道歉事件回应中说的那样“正义或许会迟到,却一定会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4.1 作品侵权几家担责
2014年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后,琼瑶察觉该剧涉嫌侵权,遂将于正同四家联合出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诉至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四公司的答辩意见中却以出品公司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等理由做出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抗辩。被告万达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证明其仅就该剧进行投资并享有投资收益而并未参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相关制作工作。该协议书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并且原告申请各被告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各被告均未提交。尽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各执其词,但法律终会发挥其裁判职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4.2 获益VS赔偿
影视作品具有高投资高收益的性质,据查证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长达63集,于正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高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许可费不低于每集180万元,四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许可使用费现有收益已达上亿元。虽然最后该剧作为侵权影视剧而被停止播放,但在诉讼周期内该剧进行了多平台多遍播放,侵权各方早已赚的盆满钵满。此外,在网络平台上“琼瑶诉于正”这一网络话题的炒作,加之于正在各采访中对琼瑶出言不逊进行炒作的行为,反而使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收视率暴增,播出期间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同时段排名稳居第一,并且以2.8的高额平均收视率在2014年度湖南卫视金鹰剧场排行榜位列第一。站在观众的角度上进行考量,经过一系列的热度炒作确实能够激发兴趣去看一看这到底是一部怎样的剧,与被侵权作品《梅花烙》又有哪些相似之处呢?拥有着极高的收视率加之多平台的多轮播放可见电视剧的投资方们收益颇丰。而本案中琼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于正及其它共同被告连带赔偿2000万元,最终法院仅判决五位被告共计向原告赔偿500万元。侵权方所获收益与被侵权方所得赔偿之间存在着金额上的巨大悬殊,且较长的诉讼周期并不妨碍侵权作品的传播以令发行方赚取巨额的收益。
五、风波虽止影响尤深
琼瑶诉于正侵权风波以于正败诉得以告终,但本案件所产生的的影响无论对同行的作家而言,还是对整个影视行业而言都是极其深远的。
首先,该案被侵权人琼瑶作为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人主动维权的做法,对于增强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剧本小说影视作品领域促进被侵权的著作权人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表率。例如在案件尚未审结时,作家周浩晖便诉于正的新剧《美人制造》涉嫌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并在新浪微博上发文称其原本不打算向于正提起诉讼,但看到琼瑶主动诉讼的做法,还请于正准备好下一场侵权诉讼。暂且不论周浩晖诉于正的结果如何,但其诉讼维权的动机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琼瑶诉讼的影响。此外,琼瑶作为知名的作家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所提起的诉讼,会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案件发展后期引起的百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声提出批判抄袭行为整顿行业风气一事,更会对一些企图抄袭他人作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分子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站在影视行业的角度更能够通过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实现提升影视作品质量的良好效果,以改善我国目前国产电视剧剧情高度雷同,质量不高的现状。并且现如今我国影视行业的风气确实需要进行整顿,一些制片方甚至认为抄袭小说的作品自创热点、自带话题,由此还可以省下一大笔宣传费用,此等漠视原创作者著作权的想法和行为令人瞠目结舌,因此影视剧行业需要像此类能够带来较大行业影响的维权事件的发生以推近行业抄袭风气的整顿。所以该案对于唤醒被侵权作者的维权意识、整顿影视行业风气、提高国产影视作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卓有成效。
其次,《宫锁连城》不是第一部影视化的抄袭剧本,也绝不是最后一部。《甄嬛传》被爆抄袭《东宫》,被《东宫》作者匪我思存指出曾写过的病句也被照搬照抄,令人啼笑皆非;2017年2月15日,11位网络原创作家状告电视剧《锦绣未央》的原著小说《庶女有毒》作者周静著作权侵权,后经法院核实,《庶女有毒》共294章内容只有9章为周静原创,据诉讼中查证《锦绣未央》涉嫌抄袭16部作品,收集证据就花费了三年之多,……以上种种涉嫌抄袭的网络小说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他们均已影视化,并且由他们改编的影视剧都是时下热门IP剧。当前,影视企业的编剧在选取剧本时通常会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自己的原创剧本进行编排,二是选择网络小说进行IP改编。经小说原创作者许可后选择热门小说改编剧本进行拍摄固然是高效益的做法,但如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抄袭融梗的做法在影视剧播出后,原创作者发现抄袭并提起诉讼,不仅会导致投资方、发行方承担责任,也会造成剧作方和演员发生名誉污点、口碑受损等一系列的问题。
此外从于正的个人经历来看,不靠原创作品来支撑,抄袭融梗的做法是难以走远的,一旦抄袭的人设被敲实,那么再丰富的新作品也将不会被观众买单,新剧《玉楼春》便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必须维护好原创作品的著作权,这样才能够整顿行业风气,让我国的小说作品和影视作品蓬勃发展重现生机!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8E%E6%AD%A3/10829348?fr=aladdin
[2] 陈喆诉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琼瑶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